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支持指引。
一、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融资成本
(一)支持对象
我市辖区内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
(二)支持方式
分批依申请支持。
(三)支持内容
对 2020 年 2 月 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降低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 1 个百分点,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以上费用财政资金予以全额补助。
(四)支持条件
1.在广州市设立登记,为广州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绝对控股);为在广州市设立登记,或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提供的再担保服务的再担保公司;
2.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抵押、质押)要求。
3.按要求向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五)需提供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情况、为在广州市设立登记,或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提供的再担保服务情况,担保机构与上一年相比降低担保费收费标准情况说明、担保机构与企业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材料。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联系方式:郭炳蔚,
联系电话:83123857
(七)办理时限2020 年 5 月开始第一批申报相关工作。
二、产业园区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鼓励支持
(一)支持对象
在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与中小微企业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产业园区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二)支持方式
经申报核准后,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支持内容
1.租金累计减免100万元(含,下同)以上、150 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奖励;
2.租金累计减免 1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奖励;3.租金累计减免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奖励。
(四)支持条件
1.租金减免合计 100 万元以上,其中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 B、C、D、I、M 类企业的减免额度占比不低于 70%;
2.减免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
3.纳入租金减免额度统计的企业为 2019 年 12 月 1 日前已签订租赁合同,且具有 2019 年 12 月和 2020 年 1 月租金交纳记录的中小微企业。
(五)需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资金申报表、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发票等。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处
联系方式:彭照雄,
联系电话:83123874
(七)办理时限于 2020 年 3 月开展相关申报工作,4 月 20 日结束。
三、加强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的财政支持
(一)贷款贴息补助
1.支持对象
我市辖区内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及其配套企业。
2.支持方式
经申报核准后,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
3.支持内容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报单位,对其 2020 年 2 月 1 日—202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银行贷款(合同时间和实际到账时间均应在此区间)实际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
4.支持条件
列入国家、省、市有关名单的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5.需提供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础材料,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 4 —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以及银行贷款、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
6.受理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联系方式:郭炳蔚,
联系电话:831238577.
办理时限前期接受企业或银行登记,下半年启动申报。
(二)提前复工复产及技术改造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包括红外测温仪、口罩、防护服、医用手术衣、护目镜等)生产保障企业。
2.支持方式
经申报核准后,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
3.支持内容
对在 1 月 23 日至 1 月 29 日期间提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在 1 月 10 日至 2 月 29 日期间购置,且在 4 月 20 日前新安装使用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已享受此类扶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4.需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 1 月 29 日印发的《广州市工业和信息— 5 —化局关于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保障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统一推荐。奖励资金申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设备投资额不设门槛,不需企业提前进行项目备案及纳统。技术改造奖励涉及的设备投资额以实际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核定,发票日期须在 1 月 10 日-2 月 29 日内。
5.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合作处联系方式:陈文,
联系电话:83123959
办理时限提前复工复产奖励申报截止日期为 2 月 20 日,技术改造奖励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 5 月 8 日。
四、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所有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
(二)本指引所指中小微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本指引所有的奖励和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获得支持。第二项减免租金奖励不得与市级部门同类型项目重复享受。